问题 |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电子合同的特点和法律效力律师答: 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其目的是在网络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意图的真实表达,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能仅因为它不是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受到歧视 (2)带有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必要的技术支持下,符合传统法律对书面签名和书面原件的要求,与“签名文书”和“签名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电子数据与其他传统形式的证据具有相同的可接受性,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它符合法律的其他规定,如不存在欺诈行为,它将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的特点如下: 1。签订合同的两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行,无法见面。合同内容和其他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间载体中,其修改、流通、存储等过程在计算机中进行。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取代了传统的签名和盖章方式,以表明合同的有效性。传统合同的生效地一般为合同成立地,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接收方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如果没有主要营业地,其惯常居住地为合同订立地。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容易消失和改变。电子数据存储在不可见的磁性介质中。电子合同的变更、伪造不易留下痕迹,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作为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不能像传统的纸质合同文件那样由人眼直接读取,除非它打印在纸上或显示在计算机显示屏上。由此可见,电子合同的新形式主要在于其载体,即采用电子数据。由于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有很大的不同,现行法律规范的一些规定对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法律效力和效力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障碍。只有确保电子数据的有效使用,才能广泛开展各种电子商务活动。因此,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可以说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最低限度和最基本的法律问题 III.承认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1。如何解决《电子商务示范法》和“功能对等”方法中的电子数据书面形式问题?《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律为各国立法者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解释如何消除以非书面信息形式传输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时可能受到的法律障碍或法律信息不确定性的影响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和有效性。因此,该法律实际上是一项关于电子数据有效性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示范法采用了“功能等同”的方法,它是在分析传统书面需求的目的和功能的基础上,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实现这些目的或功能。其具体方法是挑选出作为标准的书面形式需求的基本角色。一旦数据电文符合这些标准,它就可以享有与发挥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同等程度的法律承认。因此,《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信息,如果数据电文中所载的信息可供今后查阅,则符合这一要求。”电子商务环境中“写作”的基本标准是“可供将来参考”。电子数据书面有效性的法律要求是同等功能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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