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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权利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期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释义

1、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约定支付。如果合同中对经济补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内容不合法,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补偿的起止时间不明确,则取消该措施的期限为2002年5月12日。在此之前受雇于企业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员工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同意续签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2002年5月12日前,计算并向在企业工作多年的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企业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签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1999年8月27日之前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终止,企业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签,也应计算并发放经济补偿金。2002年5月12日以后(含同日)受雇于企业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不得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以该约定为准。2、 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1999年8月27日前在企业工作年限内,每满一年支付企业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支付一个半月的企业平均工资报酬:(二)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在企业工作的职工,每年支付一个半月的工资报酬,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为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或2002年5月12日的平均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对于1999年8月27日前在企业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12年的员工,企业可不再计算和发放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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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2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