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
释义 |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协议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劳动合同是否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变更是否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双方尤其是职工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在总结《劳动法》相关配套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规定作了补充规定: (一)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充分发挥的原则。即劳动合同双方应随时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雇主和雇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合法性原则。指劳动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强调三个方面。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人民法院依法发布支付令。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三是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非法指挥和强迫冒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有权对用人单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劳动条件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首先,规定了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其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因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在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没有正式变更的,原劳动合同也应当继续履行(三)《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换言之,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四)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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