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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警惕: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九种行为
释义

避免方法一:滥用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劳务支付的事实发生在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务派遣制度一直处于一种默默无闻的状态,被广泛应用,但却没有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专门用12条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规范,但实施后,劳务派遣制度并没有下降,反而有所加强。法律规范的粗线条被拉长,这在现实中很难处理雇主逃避责任的各种方法。大多数情况下是“假劳务派遣”,即当工人在某个单位工作,双方建立了实际的劳动关系,雇主强迫工人(或在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作为“派遣工人”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将劳动关系转移到派遣公司,不再担心与已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可以随时解雇员工而不承担任何费用;另一方面,雇主可以“切断”劳动关系。工人通常不要求单位按照他们以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因为他们不知道、不了解法律或不想冒犯单位。如果将来发生纠纷,他们通常已经超过时限,无法获得支持
    

规避方法2:隐藏就业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隐性就业是指通过伪造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来隐藏或扭曲就业关系,从而限制或削弱法律保护的行为。其目的主要是逃避劳动法的管辖,提供社会保障和逃税。超市(商场)促销员的隐性就业情况最为明显。由于发起人与供应商签订劳动合同,裁判员往往根据合同确定劳动关系,这使得超市(商场)享有就业权,但不必承担就业责任,工人只能向供应商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有些工作是由超市(商场)安排的,比如在促销之外加班,因此工人很难向供应商索赔
    

避免方法3:使用关联公司
    

一些雇主安排员工在不同的关联企业工作,或者将员工的劳动关系与在不同关联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分开,以降低劳动成本,混淆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劳动争议发生后,多个单位相互推诿,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困难。这种雇佣形式对工人的侵权行为如下:第一,无法确认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推卸责任,变相为用人单位的关联公司的资质、经济状况不明,甚至被取消,根本无法承担责任。第二,工作年限缩短了。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或合同关系,将工人的工作年限划分为不同单位之间的“几个部分”。即使他们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也不能要求他们签署无期限合同。一旦他们被解雇,经济补偿金额将大大减少。规避方法4:租赁合同。单位租赁一个部门或整个部门,以提高生产力和经济效益。这种运作模式目前非常普遍,但在实践中,雇佣工人是否与雇主或承包商建立劳动关系引起了许多争议。有的由企业承包给其他企业,有的承包给个人,有的在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无论采用何种承包方式,发生纠纷后,承包企业都拒绝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或将劳动者推给承包、租赁的公司或个人,或认为劳动者是“独立承包人”
    

撤销方法5:合同和保险分为两种
    

根据法律,雇主有义务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险。现在有一种情况,雇主与工人签订合同,但将雇员的社会保障“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目前,劳工部的相关规定相对模糊,允许一些相关机构协助企业或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但是,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可以在工人的实际工作单位或直接以代理公司的名义建立社会保障关系。工人的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就会遇到劳资关系不清的问题
    

避免方法6:承包商非法承包工程
    

建筑行业的承包商是一个特殊群体:一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建设工程资质的承包商根本不能承包工程;另一方面,它们几乎可以在任何建筑工地上看到。承包商领导的劳动力队伍在建筑劳动力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承包商的存在使农民工、承包商和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复杂化。目前尚不清楚民工是否与建筑公司有劳动关系或与承包商有雇佣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对于承包商承包建设项目后,民工应向谁索取工资或赔偿,裁判员的结果也不同。一些人认为农民工和承包企业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另一些人认为与承包企业存在雇佣关系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特殊历史背景的产物。当时,由于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经营范围和待遇不同,出现了大量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挂靠其他单位从事经济活动的现象。例如,当一辆私家车由公司所属的公司运营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会出现劳动者、所属人员和所属单位的权利义务纠葛的问题。如果确定司机只是车主的雇员,一旦发生事故,运输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从私人所有人处获得赔偿显然风险很大。避免方法8:只承认劳动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困惑。由于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劳动者在劳动雇佣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比劳动者提供的权利越来越详细。例如,职工拖欠工资,不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而且有权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劳动用工关系中,如果拖欠劳务费,则只能要求对方在拖欠期间支付劳务费和利息。在劳动用工关系中,合同期满或工作事项完成后,双方关系自然终止。劳动关系一经建立,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正是由于这些特殊保护,一些雇主强烈否认在发生纠纷后与工人存在劳动关系
    

避免方法9:如果公司以取消或撤销劳动合同为借口主动解散或被动终止其业务资格根据,劳动合同将终止。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主动取消公司,或故意利用法律漏洞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由于工人往往不知道这一点,不能及时要求他们的权利,他们的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一些公司在取消或撤销后继续经营。在取消或撤销之前,公司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后来就变成了非法雇佣关系。在一些公司被取消或撤销后,他们以另一个名称重新注册,成为另一家公司,从而缩短了工人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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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4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