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沈诉。确认房屋租赁使用权纠纷的公司 |
释义 |
民事诉讼原告:沈某,女,1959年5月31日出生,a电容器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所:被告:a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主席 索赔: 1。判决确认原告有权租赁和使用新桥村38号南店集装箱厂宿舍210室的房屋。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2年11月27日,原告因房屋使用权发生其他纠纷,经人民法院和被告共同协调,取得了南店集装箱厂宿舍210室房屋租赁权,新桥村38号。此后,原告一直使用到现在,并按照规定按时支付了使用期间的水电费。2008年6月,该房屋所在地被拆除。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原告作为房屋的使用人,依法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然而,被告于2008年6月20日向原告发送了一份书面“通知”,确定原告“不属于拆迁对象”,因此拒绝与原告讨论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 原告认为被告的“通知”无视原告作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身份和权利,直接导致原告被排除在地块拆迁安置补偿范围之外,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真诚地期待公正审判 a市a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08年7月18日 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及内容页数沈 身份证公安部原告资格11 致区人民法院的信 被告原告对南店集装箱厂38号宿舍210室房屋的使用权,新桥村11 电力发票供电公司的原告使用该房屋并承担电费21 水费收据被告原告使用该房屋并承担水费11 通知被告被告不承认原告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已拆除房屋11提交人: 提交日期:2008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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