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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萧、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释义

1、 案件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反诉原告)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反诉被告)肖
    

2002年4月3日,深圳市龙岗区陈和南岭村××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与陈××签订租赁南岭村协议,南岭村百货发展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百货,租赁期限为10年(即2002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2005年7月25日,陈和肖签署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肖将从陈××租赁南岭村的原土地,百货公司(即陈和南岭村之间协议的商场)用于经营百货公司。租赁期限为7年零2个月(即从2005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租赁面积约1400平方米,月租金6万元。当月租金应在每月15日前支付。如果逾期,陈可以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逾期2个月,陈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肖应赔偿陈的经济损失。双方还同意,肖在签署协议之前,一次性支付陈12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无违约行为的,定金在租赁合同期满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5日内返还承租人,定金不计息;陈先生在办理许可证时必须提供承租人肖先生要求的场地使用等相关手续和资料;在租赁期内,如果任何一方想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在本协议签署后,肖向陈支付了12万元的租赁押金,并对商场进行了相应的改造。2005年7月25日,肖先生给陈先生开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我欠肖先生××福商城的过户费为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万元整)。过户费为××福商城必须在交货前付清,否则××福原租赁合同到期。”2005年9月18日,陈先生给肖先生开了一张收据,说“今天收到了原始收据××福装饰设备转让费是31万元。”同年9月29日,陈先生在上述借据上注明:“这笔款项已经收到,收据已经发出,原始借据无效。”在履行租赁协议期间,肖未向陈提供所需的场地使用程序(场地产权证、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消防验收证书等),与陈协商不成,于2006年3月2日搬出商场。同年3月13日,他向一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下令撤销萧某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协议,陈某返还租赁押金12万元,商场转让费31万元,并赔偿装修损失30万元。同年4月14日,陈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于2006年3月15日,责令萧某支付拖欠的12万元房租,赔偿陈某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返还剩余72万元,陈先生收到了肖先生寄来的合同终止通知。在一审中,肖要求确认与陈签订的租赁协议已于2006年3月15日终止,并放弃了30万元的装修损失赔偿要求。陈不承认租赁协议已于2006年3月15日终止,理由是肖没有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提前三个月通知协议终止,但认为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在肖向法院起诉时终止。此外,肖和陈都承认,双方签署的租赁协议不可能继续履行,因为该商城已被南岭村委会收回。肖先生承认陈先生2006年2月的房租还没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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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0: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