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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谁是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
释义

1、 声称合同无效的主体是谁。对于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无效请求权应当受到主体和时间的限制。主张合同无效,是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使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债务。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应为无效合同的一方。无效合同产生的债权受法院保护的,还应当有期限。这里所谓的时间是指处方。在我国,时效期满后,债权人的胜诉权即被消灭,法院不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这不会破坏双方确定的事实,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关系的稳定。无效合同涉及第三人利益构成侵权的,仍应认定为一般无效合同。侵犯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属于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未指明多数人的利益,这种合同不能称为侵犯国家利益的合同。第三方确认合同无效并保护其权利的请求仍受时间限制。换言之,法律可以对仅涉及当事人利益和特定第三方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采取默示态度。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一般也应考虑一般无效合同的时效性,其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特定第三方的利益,
     < P> < P>>P>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请求主体不受限制。例如,对于无效的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处理违法行为,实际上否定了合同的效力。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查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这样,这些机构实际上有权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从民事权益和民事关系的角度确认合同无效。有关行政机关对无效合同的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因此不受民法限制制度的限制
    

II。合同无效原因
    

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的法律无效作了详细规定,“(1)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3)(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有利害关系方均可主张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后果《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作了两项规定。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退货的,给予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所得财产应当返还国家或者集体、第三人。“
    

上述知识是“谁是声称合同无效的主体”对该问题的回答主张,无效合同的主体应根据合同利益相关者确定。仅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的主体为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他们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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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