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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合同法规定了连带责任
释义

无效合同法律规定了连带责任
    

如果无效合同因债务人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债务人的原因,而是债权人的原因,则需要将其分为不同的情况:

(1)当担保合同本身无效且主合同有效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债权人无过错”,是指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不知道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同等的赔偿;担保人责任重大,地位与债务人相同,是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    

当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和《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担保合同因从属于主合同而无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担保人原则上应承担的责任比担保合同因缺乏有效要件而无效时更少,甚至不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处,“担保人无过错”,意思是担保人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主合同无效的原因,或者不存在诸如促进主合同成立或在知道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充当签订主合同的中介等仇恨。在这种情况下,主合同的无效不应由非合同一方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应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担保人应免除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即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因无效原因无效,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没有单独的处理方法或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此时,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根据担保人和债权人各自的过错确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宣告无效。一般来说,作为缔约方,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有过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破产”部分的一定份额,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时,保证人的部分赔偿责任介于全部(如连带)和免责之间,法官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过错对保证人的赔偿责任进行裁量,以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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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