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案例 |
释义 |
可撤销和可变更合同的情况 遗嘱可以在其有效期之前变更和撤销其原始遗嘱。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时,遗嘱继承人只能接受继承或者放弃继承,不能撤销或者变更生效的遗嘱。丈夫和妻子共同立下遗嘱,并同意成为对方的继承人。此时,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为遗嘱继承人,他无权撤销或变更共同遗嘱的有效部分 案件 2004年3月2日,牟某某与其丈夫卢某某共同签署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对夫妻共同拥有的两栋两层楼的街道建筑物进行了如下处罚:(1)夫妻一方死亡后,第一位死者的房地产份额由在世的妻子继承;(2) 夫妇死后,一号街楼由儿子继承,二号街楼由两个女儿共同继承;;(3) 夫妻在世时,可以共同变更或撤销遗嘱;当一对夫妇活着时,他们可以自己改变或撤销这一遗嘱;(4) 本遗嘱的第一项在夫妻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妻双方死亡后生效。2007年,陆某某因病去世。2009年3月23日,牟某某向公证处公证撤销上述遗嘱,但他认为该遗嘱的第一项已经生效,他基于继承取得了该房地产的物权,并与其子女就该房地产的继承发生了纠纷。牟某某以其三个子女的身份被告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并要求确认本案所涉及的房地产已依法由其继承和拥有,Mou XX和Lu XX共同订立的遗嘱明确规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遗嘱,表明立遗嘱人已授权其配偶享有撤销遗嘱的权利,因此Mou XX在其丈夫Lu XX死亡后撤销遗嘱,这符合Lu XX的意愿,撤销是合法有效的;由于遗嘱已被完全撤销,牟某某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所涉房地产属于他,无法律依据 岚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牟某某的主张被驳回 牟某某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陆某死亡后,遗嘱的第一项已经生效,陆某在所涉房地产中的份额已经继承。作为遗嘱第一项中指定的唯一继承人,Mou XX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权,这应视为他接受了继承权。此后,尽管Mou XX公证了遗嘱的撤销,但遗嘱第1项之前已经生效,且所涉及的财产已被继承,因此不存在撤销遗嘱的可能性,而Mou XX作为遗嘱继承人而非遗嘱人,无权撤销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1项。因此,Mou XX于2012年5月15日公证撤销遗嘱对遗嘱第1项无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牟某某继承了陆某某遗留的不动产份额,取得了整个不动产的物权 评估 共同遗嘱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遗嘱人共同订立的遗嘱。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15条规定,遗嘱人坚持申请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应当载明遗嘱变更、撤销和生效的条件。共同遗嘱的形式和内容不受法律禁止,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是遗嘱人意志的真实表达,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在确定遗嘱的有效性方面没有法律障碍 本案是由撤销共同遗嘱引起的家庭纠纷。陆某去世后,牟某经公证后撤销了联名遗嘱。然而,牟某某及其子女对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第一项是否可以撤销持不同意见,这也是本案撤销和变更遗嘱诉讼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有多份遗嘱,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经公证的遗嘱不得以书面、书面、记录或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或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有效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遗嘱处分的财产灭失或者部分灭失,或者在继承开始前所有权转移或者部分转移的,视为遗嘱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应当以不同的形式订立若干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则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撤销和变更遗嘱的规定,立遗嘱人可以通过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以具体行为表明撤销意图等方式撤销遗嘱,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新遗嘱取代旧遗嘱”和“经公证的遗嘱只有在公证后才能撤销”。此外,遗嘱人本人有权撤销遗嘱,遗嘱人有权撤销其原始遗嘱。“以最后遗嘱为准”、“以最后遗嘱为准”、“以最后经公证的遗嘱为准”和在遗嘱生效之前采取行动“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中,进一步解释了遗嘱的撤销必须是在遗嘱有效期之前的行为,并且必须是对尚未生效的遗嘱的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Lu XX的死亡,遗嘱的第一项已符合生效条件,继承也随之发生。显然,陆某是遗嘱的立遗嘱人,牟某是遗嘱的继承人。作为继承人,他取得了涉案房地产的物权。在继承之前,遗嘱的第一项没有被撤销。陆某去世后,作为继承人的牟某无权撤销陆某的遗嘱。现在遗嘱的第一项已经生效,继承权已经发生。Mou XX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无法律效力。但是,本案涉及的遗嘱第二项“夫妻双方死亡后,1号街楼由其儿子继承,2号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由于牟某某仍然活着,遗嘱不符合生效条件,因此“1号楼和2号楼”在Lu XX死后属于Mou XX的个人财产,因此Mou XX有权自由处置,包括撤销对该财产所立的遗嘱。因此,在遗嘱第3项中,“夫妻可以在生前更改和撤销遗嘱”“事实上,它是针对遗嘱的第2项。在这种情况下,应确定Mou XX在公证后撤销了遗嘱第2项 案例编号:(2011)lmycz第2XX号;(2011)日民一中字第5xx号 以上是鲁巴网小编辑对这个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访问luba.com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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