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的限制和效力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债权转让是一项法定权利。债权人是否行使这一权利完全取决于债权人自身的意志和自由,但债权人应当按照合法性原则行使这一权利。合法性原则是对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债权人行使债权转让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债权转让如何有效?通过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对《合同法》第79条的理解,笔者谈了一些看法。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通过对债权转让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债权转让应当在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加以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对转让主体没有限制。因此,可以理解,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债权,而不考虑其性质和形式。第二,客体的限制。合同的对象可以是一件事、一项行为或一项智力成果。然而,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具体行为。行为有很多种,有些行为可以被替换或替换,例如没有技术内容和特定要求的行为;有些行为是不可替代的,例如与演员的声誉、技能和能力密切相关的行为。如果此类行为由他人实施,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合同的目的第三,对内容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或之后订立特别协议,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本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转让其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因此,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四,形式限制。《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原审批机关不批准债权转让的,转让无效。上述四点说明,债权转让虽然是一项法定权利,但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应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为了使债权转让具有法律效力并得到法律保护,债权转让应当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首先,债权转让必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无效债权转让给他人或者消灭债权转让给他人,是转让的标的。这项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其次,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能转让。第一类根据债权的性质是不可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托关系的债权和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属权利的债权。下级权利根据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如果从属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分类和转让,性质上是不允许的;第三类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不能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债权转让标的不适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转让须遵守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第四,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无论契约权利的转让是否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各国的立法都有三种不同的规定:第一,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或通知;第二个是通知原则。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第三是债务人同意原则。《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的必要条件是通知或批准债务人。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合同法》第87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属于国家依法应当批准的合同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必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不办理相应手续的,债权转让无效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关债权转让的宽泛规定为违法者创造了机会。为了使债权转让制度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与立法初衷高度一致,需要认真研究有关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规范债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分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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