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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释义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首先,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雇主破产、解散或被撤销;工人退休、退休或死亡。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三个月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经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残疾就业补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出现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如果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方可以提前多次通知另一方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提前通知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老员工,当您的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合同的终止属于自然终止,雇主无需提前30天通知您,无需向您解释原因,您也不能强迫雇主解释原因。只要符合期限的,用人单位和老员工都有权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不得终止。首先,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8条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完全或者大部分不能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当事人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残疾就业补贴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这一规定不同于以往《上海劳动合同》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强调,如果老员工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强调用人单位与老员工之间的合同自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支付残疾人就业补贴;第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劳动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未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下列情形消失:患病或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的女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本条规定,老员工应该知道,不能终止的条件不是无限的。当不能终止的法律条件被消除时,如果孕妇哺乳期满,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第三,签订劳动合同的老员工t 2002年5月1日前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且在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失职,包括被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等”不得终止“
    

不同性质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同。关键是2002年5月1日的日期限制。如果在此日期之前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老员工被认定为5-6级残疾,即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7-10级残疾,不,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终止。2002年5月1日以后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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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