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主要误解是什么 |
释义 |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类型、性质、性质的错误理解,标的物的规格和数量,使行为的后果违背自己的意愿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肯定存在重大误解。如果只有合同的非主要条款被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者因误解而表达了意图。也就是说,人们的误解与其意义表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误解是由误解者自身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和利用他人危险之间的主要区别之一。也就是说,误解人们的错误理解不是由于对方的错误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粗心造成的。(4)误解是误解人们的无意行为。在此,双方不得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这实际上是一种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如果合同是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一方(误解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此外,撤销权的行使也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反对具有解除权的人作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解除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不法行为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可撤销权,否则可撤销权将被消灭,可撤销合同将成为有效合同。因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撤销权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主要误解是什么?主要误解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将销售合同误解为礼品合同,必然会改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违反双方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应该是对另一方的重大误解。在立即解决或无个人性质的合同中,另一方的误解通常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发生重大变化。但是,在基于当事人信用的合同(信托、委托、存款和信用)、基于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的合同(如礼品和免费贷款)或基于当事人特定技能的合同(如履约和加工合同)中,另一方的误解显然属于重大误解 (3)对主体种类的误解。如果冰箱被误解为冰箱。由于对标的物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物本身的误解,将导致合同目的的失败,使误解遭受重大损失。这应该属于对主题质量的重大误解。将赝品视为真品而将合金视为纯金是一个重大误解。但是,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的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5)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上述误会对误会造成重大损失,则应归类为重大误会。如果未对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以上是路霸网小编向您介绍的“重大误解”相关法律知识的说明。你可以仔细阅读这篇文章,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明智的决定和处理。我希望小编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您可以联系我们网站平台上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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