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终止时是否需要补偿培训费 |
释义 |
根据《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违约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先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培训费赔偿;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培训费补偿的,还应当补偿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在试用期内处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批复》第3条,培训费补偿金额计算如下:如果约定服务期,供款金额应按服务期平分,按员工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未约定服务期限的,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平分出资额,并按照员工履行的合同期限逐步支付;如果未约定合同期限,则应按照五年服务期平分供款金额,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则应按照员工履行的服务期按比例递减支付,雇主不得要求雇员支付培训费用;当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时要求终止合同时,雇主无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应提醒员工,培训费是指由雇主以支付货币出资的各类技术培训。雇主不得就在雇主内部进行的各种培训提出索赔,即如果雇主没有以支付货币对雇员进行培训,即使培训费补偿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员工无需补偿培训费 案例咨询 我于2002年7月15日向公司报告,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现在我觉得这家公司不适合我。我申请辞职。请问,公司有权向我收取违约金吗?我应该支付什么补偿?培训费用合理吗?今年6月我申请辞职时,原单位要求我支付单位培训费,否则我就不办理手续。该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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