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算合同解除权排除期的起点 |
释义 |
1、 合同解除权排除期 合同解除权是指具有解除权的人有权解除不真实但已生效的合同,为了消除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且合同明显不公平,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图订立合同,在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的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有撤销权的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2。有撤销权的一方在知道撤销原因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放弃撤销权。 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为排除期,该期限不得中断、中止或延长。如果债权人不及时行使该权利,他将失去该权利。 II。排除期的特征排除期是指法律规定某项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未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的,该民事权利在法定期限届满时消灭。该民事权利具有下列特征: 1。排除期通常为固定期,不会因任何原因暂停、中断或延长。 2。排除期消灭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如批准权、撤销权、解散权等。 3。排除期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因此债权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作为申请的依据。 4。排除期从相应实体权利的确立开始。因此,《合同法》约定的撤销权“应当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期限为法定期限,不为排除期限,排除期的适用范围 排除期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撤销权等。从立法角度来看,排除期主要包括:因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的合同而订立的合同的撤销期;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期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终止合同的权利期限等。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没有对所有形成权的排除期限作出规定,例如对方行使催告权的期限、受让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限,排除期的适用范围是否限于成立权?有学者认为,排除期适用于形成权。一些学者说,在排除期内被取消的大多数权利都是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必要扩大排除期的适用范围。那么,除了形成权之外,哪些权利可以适用于排除期? 从立法实例来看,由于各国法律法规不同,不同的法律政策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于工程合同中缺陷的保修期,《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无效的消除(第634a条),《日本民法典》规定了排除期(第637条),而《意大利民法典》相应地规定了权利丧失期(第1667条第2款),排除期的适用范围涉及民事权利期限的制度设计,包括诉讼时效、排除期、失权期等。这些问题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讨论,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 基于以上内容,我将汇编合同解除权排除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当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不同时,排除期也不同。当事人在知道撤销原因后一年内行使权利,在排除期间不得中断。对于更多问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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