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
释义 |
我于2008年6月30日被正式解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我有数据确认一年的劳动关系 现在我想提出劳动仲裁 要求如下: 1。从2008年1月到2008年6月的双倍薪酬!2000元*6=12000元。申请一个月的工资代替通知,无需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即可终止劳动关系!2000元。11个月无社会保险赔偿!大约400*80%*11=3520元 现在我想知道我中奖的几率 律师回答说: 可以要求双倍的薪水。第二项和第三项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公司非法解散,您只能要求补充付款,因为您支付的是补偿而不是通知,并且不为您支付社会保险。另外,如果失业补偿金不能支付,你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其他的只能补发。委托律师处理此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议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单位和标准为每年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雇主所在地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为雇员平均月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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