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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负责人能逃走并要求其他合伙人支付工资吗
释义

【简介】
    钟和王成立了合伙公司,分别占60%和40%的股份;生产经营、财产、财务等重大事项一般由钟决定,王只负责一些具体的小事。自两年前以来,公司先后聘用了陈等17人担任文员、推销员和车间工人。由于管理不善,公司逐渐亏损严重,各项资金无法持续。陈某等人的工资也拖欠了三个月,共计10多万元。一周前,由于无能为力,钟在悄悄地筹集了大量资金后,突然带着钱逃走了。在绝望中,陈和其他人不得不向王索要拖欠的工资。但王拒绝了,理由是工资是公司拖欠的,不能亲自索要;钟负责。他只是工作。更不用说钟逃走了,他也是他的受害者
    

[法律解释]
    

如果负责人逃走了,他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支付工资
    

合伙企业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具有个人身份的合伙人组成,本案涉及的公司为“普通合伙企业”。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所欠债务的处理,《合伙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38、39和40条进一步指出,“合伙企业应首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不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清楚地表明,一方面,承担责任的不仅是合伙企业,还有无限连带的“灾难”“另一方面,如果合伙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有权选择所有合伙人共同偿还,也可以要求其中一人或多人承担所有债务。任何合伙人,无论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地位和分工如何,都有义务偿还所有债务,但在承担了人们收回的责任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付款。
    

结合本案,虽然陈某等人受雇于公司而非个人,但钟某是负责人,而王某只做一些具体的家务。钟携款潜逃,王某不知道甚至是受害者,但只要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鉴于本案公司性质,王某是合伙人之一,面对陈某等人的要求,他在无法支付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在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王所能做的就是承担所有还款责任,并从钟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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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