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同事曾向劳动局报到。因此,该公司只收到了劳工局的一封信。后来,这些同事拿到工资后就离开了,而那些离开的人已经三个月没有工资了 由于公司和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我们应该如何保护个人权利 律师的意见是: 这个案例很典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没有与小何签订劳动合同,但小何已经在公司工作了近半年。双方在法律上基本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公司。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小何可以通过法律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并赔偿相应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扣留或拖欠员工工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补偿金。因此,小何也可以选择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保护措施之前,小何需要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与公司的实际劳动关系,如工作许可证、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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