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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作或委托开发技术秘密成果的所有权
释义

1、 如何确定合作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
    

委托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由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341条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解释。如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根据《合同法》第61条确定,则双方均有权使用和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合同法》第341条所称“当事人有使用权和转让权”,包括各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使用该技术秘密或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垄断由此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合同法》本条实质性内容作出重大修改的,不得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批准。因此,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有权单独使用,但无权单独转让或者许可,除非该许可只是普通许可。排他性许可和排他性许可对知识产权本体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多个权利人分别实施“独占许可”时,在同一市场上不可能存在真正的独占许可,而是存在多个名义上独占、实质上冲突的使用权。最高法院对合同条例的修正案就是为了解决这个实际问题。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权益归属
    

对于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双方未就发明创造权益的所有权达成协议:
    

1。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开发双方共同享有。一方转让其共同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共同专利申请权的,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由其他方共同申请,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专利。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各方均有权使用和转让,使用和转让规则:
    

1。双方有权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技术秘密,或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垄断由此获得的利益。未经对方同意或者批准,擅自将技术秘密成果转让给他人的,或者以独占或者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上述知识是小编对“如何确定合作或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所有权”问题的回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谈判失败,他们应向法院起诉。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访问互联网上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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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