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释义 |
1、 劳动合同的终止2。终止劳动合同① 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2) 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3) 雇主破产、解散或被撤销;(4) 工人退休、退休或死亡。(5) 劳动合同当事人三个月未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残疾就业补贴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7)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完全或者大部分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残疾就业补贴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② 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也没有严重失职或渎职行为,对雇主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也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受伤,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2) 怀孕、分娩或哺乳期间的女工;(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部规定:① 工人的经济补偿应由雇主一次性支付。② 用人单位无故扣留、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并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③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低于标准的部分,并按照低于标准部分的25%给予额外经济补偿。④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⑤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对于患有重病和绝症的人员,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大病患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患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0%。⑥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⑦ 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⑧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在依法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要裁员的,应当按照被裁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⑨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⑩ 本办法所称经济补偿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在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合同终止前12个月内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照前款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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