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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海事法院的管辖权
释义

1、 南京海事法院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范围为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山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江苏省和上海,从江苏省和安徽省交界处到江苏省六河口的长江主支流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和通航水域。哪些海事侵权案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波浪损害等间接碰撞责任纠纷。船舶触碰海洋、通航水域、港口及其陆上设施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纠纷,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助航设备、钻井平台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任纠纷。对安装在空中或铺设在海床或可航行水域上的设施或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的争议。船舶排放、泄漏和倾倒石油、污水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污染或其他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因船舶航行或作业造成渔业和水产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体损坏的责任纠纷案件
    

6。在航道、海上或通航水域的临时或永久设施和装置中,因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和废物,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损失以及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船舶航行、经营、经营等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关于非法扣留或扣留船舶、船上货物和船舶材料、燃油和备件的责任纠纷案件
    

9。船舶关键部件和船舶工程专用物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
    

虽然我国海事法院很少,但毕竟司法人员的精力有限,管辖范围不会太广。同时,为了解决管辖权混乱的问题,我国经常根据经济政策的变化改变海事法院的管辖权。如果您对此感到好奇,我们建议您密切关注海事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在遇到问题时直接向我们的律师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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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