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船承运人的责任 |
释义 |
[摘要]: 无船承运人在整个外贸运输过程中既是承运人又是托运人,其身份随着不同的对应方而变化。无船承运人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沟通了货主与海运公共承运人之间的信息,激活了外贸运输市场,降低了中小货主的运输成本。然而,另一方面,无船承运人参与整个运输过程阻碍了货主托运人与海洋公共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可能会增加货主托运人的风险。① 因此,有必要明确承运人和无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本章将对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以及无船承运人责任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关键词]:无船承运人连带责任保险责任来源责任类别。无船承运人责任的确定一般参照《中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承运人责任确定。我国海商法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采用不完全过错责任制度。这样,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享有海洋普通承运人所享有的不完全过错责任制度。此外,还有一些豁免可以免除无船承运人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责任。此外,无船承运人还享有承运人收取运费和扣留货物的权利。然而,就承运人的法律义务而言,关于谨慎处理以使船舶适航、合理调度、无不合理偏差以及适当和谨慎管理货物的规定是针对运营船舶的远洋普通承运人的,与无船承运人无关。此外,豁免条款中关于航行疏忽、船舶管理、船上火灾、海上救援等的规定也针对远洋普通承运人。由于无船承运人并不实际拥有或经营船舶,因此无船承运人不可能开展上述活动。事实上,就运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而言,无船承运人仅起“第二设定人”的作用。因此,无船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是以海洋公共承运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即海洋公共承运人是否免于履行和履行合同义务,这决定了无船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运输责任或豁免。综上所述,当无船承运人介入运输并承担承运人责任时,无船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不完全过失责任,但此时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是基于实际承运人在航运实践中的行为,无船承运人通常与货运代理关系密切,提供的运输服务通常超出承运人的范围,因为它首先是运输的组织者。在安排的货物运输中,除实际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行为造成的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实际承运人可以承担不完全过错责任外,所有其他无船运输方式均应承担严格责任 就无船承运人自身行为而言,不存在不完全过失责任理论,因为免赔额过失与船舶运营有关,如航行过失、船舶管理过失、,仔细处理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等。无船承运人本身不操作船舶,其自身行为与上述故障无关。因此,无船承运人应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例如,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串通会签提单,造成收货人损失的,作为托运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船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承担严格责任,即:,对于远洋普通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应在装运时妥善包装货物,并在实际装货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名称、标记、包装或件数、重量或体积的正确性,由于无船承运人的责任承担能力弱,偿付能力差,根据《中国海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该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发生货物损坏和货物差异,无论适当与否,货主经常向法院起诉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虽然有时这纯粹是无船承运人的责任,但实际承运人往往最终承担责任。事实上,中国《海商法》第63条的规定也成为许多案件的审理依据 中国《海商法》第42条分别规定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并规定“承运人”指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受委托从事该运输的其他人。我国海商法中的承运人包括无船承运人。因此,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海商法》第63条:当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时,他们应在该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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