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解雇的员工可以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要求赔偿吗 |
释义 |
Cheng自2011年1月12日起在a公司担任司机。他实行不定期工作制,月薪3000元。2014年10月,a公司掌握成先生在公司外兼职司机的事实,认为他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在未通知公司依法成立的工会的情况下解雇了他。程不同意,随后向内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和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4.5万余元。经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审理,a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调解不成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a公司应向程支付赔偿金24000元: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在本案起诉前已纠正了有关规定,虽然程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但a公司未事先通知工会,也未在申请仲裁前纠正相关程序,单方面终止了程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支持程的赔偿请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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