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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是否有权以“暗婚”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释义

案例简介:2014年2月,朱小姐申请了一家公司的职位。考虑到招聘信息中要求女性未婚,她在填写工作申请表时选择了“未婚”一栏。当招聘人员询问她的婚姻状况时,朱小姐还声称她未婚。之后,公司与朱小姐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加入公司三个月后,朱小姐怀孕了。得知此事后,公司决定终止与朱小姐的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朱小姐故意隐瞒婚姻状况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对方以欺诈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此外,公司规章制度还规定,员工入职时应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基于这两点,公司认为有权终止与朱小姐的劳动合同
    

法律解释:
    

公司无权终止
    

首先,《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在雇佣员工时,除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各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就业标准。公司在招聘女性员工时,不具备岗位的特殊性,但要求在职女性必须未婚,这与已婚女性不平等,属于性别歧视。可以看出,招聘中设定的“未婚女性”条件是违法的,应该是无效条款
    

其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解雇女职工,不得因结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怀孕、产假、母乳喂养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还规定,在怀孕、分娩和哺乳的“三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公司不能因为朱小姐怀孕而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最后,要提醒用人单位,对性别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一般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而不是用人单位随意决定的。任意限制性别可能涉及就业歧视;此外,候选人出于某些特殊原因隐瞒婚姻状况不足以构成法律欺诈。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据了解,一些女性员工在工作场所采取暗婚行为,以提高其就业或跳槽的成功率。但是,如果其隐瞒行为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行使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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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9:5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