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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释义

最惠国待遇的特点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是多边的,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延伸和扩展,这里我们只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为例来说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建立之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是基于双边关系,双方都是受益者和受益者。历史上,许多最惠国条款都是单方面的,只有一方享有最惠国待遇。例如,中国清政府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就是这样的例子。只有外国政府享受最惠国待遇,这是一个简单的受益者,而中国的清政府是一个简单的受益者
    

关贸总协定体系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从双边适用原则发展到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只要它们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它们就可以享受其他缔约方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这种多边最惠国待遇真正体现了不歧视分享机会和分享利益的原则
    

只要情况相同,任何成员都不得以其他成员不向其提供利益或其他原因为由拒绝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以一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换取某些优惠和利益。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美国每年都对中国的最惠国待遇进行年度审查。因此,有人错误地认为,美国给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本质上,这就是美国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之间的关系。中美贸易协定受1974年美国贸易法瓦克修正案的约束。《2000年中美贸易关系法》规定,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该修正案将不再适用于中国。
    

在欧共体香蕉案中,就香蕉进口和销售而言,欧洲共同体给予非(大陆)、加勒比、太平洋(太平洋)区域的国家其他国家不享有的待遇。危地马拉和美国指责欧洲共同体违反最惠国待遇义务。欧洲共同体为自己辩护说,这些待遇是《洛美协定》授权的,《洛美协定》规定的特殊待遇不受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欧洲共同体给予非加太国家的优惠待遇没有给予其他国家,而且待遇的范围和程度超过了豁免决定中规定的限度,违反最惠国待遇义务
    

以上介绍了最惠国待遇的特点。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您在luba.com上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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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