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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释义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2号,制定《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7日
    

特此公告
    

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细则,2004年
    

第一条为了有效监控汽车产品进口,维护和规范国内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产品为:整车,汽车零部件成套、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总成或系统、汽车零部件总成或系统、汽车关键零部件。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代码,见《自动进口许可证货物目录》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商务部管理的汽车产品,由商务部颁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在《自动进口许可证货物目录》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对其他汽车产品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以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等方式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证货物目录》的汽车产品,小额边境贸易、租赁、援助和礼品、捐赠等。,进口单位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材料外,还必须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和部门机电办(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方可向海关申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局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申请进口汽车产品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申请进口汽车销售的,提交汽车品牌分销授权证明材料(公历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供)
    

(2)以一般贸易方式申请自用进口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明(复印件);以协助、捐赠或赠送方式申请进口车辆自用的,凭《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明》(复印件)及相关协助证明文件,如果汽车制造商申请进口用于汽车生产的成套零件(包括SKD和CKD)和部件总成(系统),则应提交捐赠和礼品,应提交《道路机动车辆制造商和车型中所列产品公告》
    

进口实体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确保其相关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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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