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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是救助合同的主体
释义

海上救助合同,是指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在海上或者与海上有关的通航水域救助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的合同。船舶是指小型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设施,但用于军事、政府公务或总吨以下的船舶以及与之有救援关系的任何其他非军事或政府公务船舶除外。术语“船舶”包括船舶附件。财产是指并非永久和无意地附属于海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货物。救助报酬,是指被救助方依照本章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报酬、酬金或者赔偿金。
    

海商法第175条第1款规定:“救助方与被救助方达成海上救助协议,救助合同可以在救助开始前订立。也可在救援期间或之后的适当时间结束;从形式上讲,救助合同不是正式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或默示承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实践中,海上救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按照现行国际标准合同格式
    海商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船舶失事救助通常具有紧迫性和特殊性,因此船长有签订救助合同的法定代理权。当然,船长也有义务谨慎行事,为遇险船舶选择合适的救助方,并签订有利于被救助方的救助合同。在这里,遇险船舶的所有人包括船东、船舶经营人和光船承租人
    

,另一方面,由于船长有拯救遇险船舶和人员的法律义务,救助船船长有权代表救助船船东与救助方签订救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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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