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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倾销可以复审吗
释义

1、 是否可以对反倾销进行复审
    

答案肯定是肯定的。根据WTO协议,反倾销复审是反倾销调查中不可或缺的程序。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的一定时间或者条件下,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调查机关请求行政复议,调查机关也可以主动提起行政复议。所谓反倾销行政复议,是指调查机关对自己采取的有关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的制度。通过复审,侦查机关可以在有关措施实施后,根据新的情况作出新的决定,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反倾销行政复议的内容
    

行政复议一般发生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相关利害关系人向进口商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1994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如果进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并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进口商的调查机构可主动或应相关方的要求,继续审查是否需要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如果有正当理由,主管当局应提交肯定信息确认复审必要性的任何利害关系方的请求,自行或在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后,对继续征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主管机关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如果反倾销税被取消或变更,损害是否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或者同时进行复审,行政复议主要适用于主管部门对原反倾销案进行三个方面的复审:
    

1.是否有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制倾销
    

2.如果取消或变更税收,损坏将继续或可以避免
    

3.同时检查上述两个方面。由于这种复审是由原主管部门进行的,又称为行政复审,也就是说,行政复审主要关注反倾销措施实施的三个构成要素:一是倾销的变更;第二,损害的变化;三是因果关系的变化。无论倾销或损害是否发生变化,因果关系是否发生变化,都有必要对征收反倾销税进行复审,反倾销行政复议的实质条件和程序
    

1.实质条件
    

反倾销行政复议的实质条件是客观情况的变化,主要是倾销和损害的变化。如果满足这些变化中的一个,可以请求复审。(1)倾销的变化首先,倾销增加。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如果出口商的出口价格下降,倾销幅度必然大于原反倾销调查的结果。此时,应允许国内产业要求主管部门重新计算倾销幅度
    

第二,倾销减少。倾销减少后,也应允许相关方申请复议,但减少倾销是否会导致反倾销行政复议存在很大分歧
    

第三,倾销消失。如果出口商停止倾销,征收反倾销税的客观依据就不复存在。进口方主管机关继续按照原确定的倾销幅度征收反倾销税,对出口方不公平的,允许利害关系方申请复审。然而,为了避免出口商因价格随意变动而影响反倾销措施的正常实施,反倾销法通常会限制提起行政复审的时间。第四,汇率变动。国际市场汇率的急剧变化导致货物的出口价格与其国内销售价格相比发生了变化(2)损害的变化(1)损害的减少。由于进口数量的减少、进口价格的上涨或经济复苏导致的国内产业损害的减少,损害消失了。随着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进口产品的价格上升或下降,从而抵消了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无论损害是继续还是再次出现。当证明损害不会继续或再次发生时,反倾销主管机关可以停止或变更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主管机关审查取消或变更征收反倾销税是否会导致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损害是否继续或再次发生,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或由进口商的主管当局依职权进行复审
    

2.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
    

(1)启动程序
    

行政复审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
    

首先,主管当局有正当理由进行自我审查,这是主管当局根据其职能和权力进行的行政审查
    

第二,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利害关系方要求进行行政审查。以这种方式发起审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提交证据,确认审查的必要性。如果取消或减少反倾销税,损害不能继续或再次发生。(2)根据证据规则提交证据,无论是主管当局根据其职权发起的行政审查还是利害关系方请求的审查,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并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和提交证据。(3)时限。时限包括提交复审的时限和复审的时限。主管机关依照职权提起的行政复议,与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不同。主管当局启动行政审查没有明确的时限,可在主管当局认为合理的情况下进行。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后的合理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无论是主管机关提起的复审,还是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复审,复审期限均为复审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复审期限不得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4)反倾销行政复审的主要类别,临时复审是指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主管机关对是否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复审。由于该复审是在征收反倾销税的五年期限内进行的,因此一般称为中期复审。任何相关方均可提出审查请求,但应提交审查所需的可靠信息。反倾销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职权自行进行临时复审。中期复审的结果可能是取消税收或价格承诺,或者增加或减少税收或价格承诺的条件。第二,最终复审,也称为日落复审,即反倾销措施的五年实施期满时,当局审查是否应如期终止反倾销措施。提交的最终复审应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反倾销措施终止后倾销和损害的可能性
    

第三,对新出口商的复审。所谓新出口商,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向进口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和生产商。
    

4.新出口商的复审申请一般应满足三个条件:
    

1.新出口商与被调查产品或出口商没有接触,并且受到反倾销调查和制裁的生产者
    

2.在反倾销调查期间,不得向进口国出口
    

3.如果读者对反倾销调查结束后开始的出口或出口计划有法律疑问,可以通过销售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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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1: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