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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事仲裁机构的性质
释义

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从这两条条文可以看出,我国仲裁立法强调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非行政性。我国学者对商事仲裁机构有不同的定义和理解,但普遍一致的观点是强调仲裁机构的非政府性和独立性。例如商事仲裁机构是指商事关系双方选择的民间机构,通过仲裁解决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世界其他国家的商事仲裁机构体现出不同的法律效力属性:伦敦国际仲裁法院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LCIA),其活动由董事会管理;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法院位于非政府组织瑞士苏黎世商会之下;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法院(以下简称SCC)隶属于但独立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美国仲裁协会(以下简称AAA)是一家由三家公司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收费完全市场化、企业化,自负盈亏;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是根据《日本民法典》成立的公司法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是一家根据新加坡《公司法》成立的担保有限公司。尽管性质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反映出纯粹的民间性质,独立于东道国的政府和法院,这也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惯例和商事仲裁的传统,中国仲裁机构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仲裁法》立法的理论定位和期望,在实践中仍体现出浓厚的行政色彩,从中国仲裁机构的设立过程和人员构成看,中国现有174个商事仲裁委员会,,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MAC)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仲裁法》新设立或重组的以外。虽然《仲裁法》强调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但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仍然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明显主导作用。例如,1996年1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设立大连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如下: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委员会,市政府办、局(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99号、[1995]38号、[1995]44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设立大连仲裁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主任陈高平、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志远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市工商局副局长吴永安
    

市科委副主任、中国科学院研究员洪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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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5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