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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书摘要
释义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阻止裁决生效的一种方式。撤销裁决程序的启动将导致裁决在实践中产生不确定的效果,这将影响执行所在国法院对执行程序的承认和执行。关于裁决的审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规定了两个不同级别的管辖权:第一级是“主要管辖权”,根据该规定,裁决所在国或裁决所在国的主管当局有权审查裁决的有效性,并且裁决可以“不强制执行或撤销”;第二个层次是“次级管辖权或执行管辖权”,根据该层次,除具有初级管辖权的国家外,公约所有缔约国的主管法院原则上根据《纽约公约》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行使主要管辖权的法院有权根据当地法律承认的情况“撤销”仲裁裁决,其裁决的效力延伸至所有其他管辖区。行使次要管辖权的法院有权根据《纽约公约》规定的情况执行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其裁决仅在该管辖权内有效(《纽约公约》规定的裁决的有效性不确定,关于承认和执行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行使“次级管辖权”上,结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和各国的国内法,仲裁裁决的撤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当事人已提出撤销申请、等待或已进入法院复审程序;该裁决已被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根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当局撤销或暂停。无论当事人是否进入撤销程序,裁决都将面临效力不确定的实际情况。如果裁决当事人根据《纽约公约》第6条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接受胜诉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的任何缔约国的法院可暂停执行程序,直至撤销程序的结果产生为止。根据《公约》的内容,接受承认和执行申请的国家法院应采取更安全的方式:暂停承认和执行程序,直至主管法院作出最后决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则应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提交人认为,不应在这种情况下作出这种裁决。否则,一旦败诉方的撤销申请被驳回,胜诉方在有效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基础上,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时将遇到法律障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裁定暂停执行。一旦当事人的撤销申请被驳回,可以恢复承认和执行程序;如果裁决被搁置,承认和执行裁决可能被拒绝
    

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都反映了《纽约公约》关于在撤销裁决和提起撤销诉讼时,承认和执行申请所在国法院应如何作出反应的规定。例如,1982年新西兰《仲裁法》第7(3)条规定,如果试图根据该法执行公约裁决,如果法院认为裁决已向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根据裁决所依据的法律的国家的主管当局申请中止或暂停执行,法院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暂停诉讼程序,并可应请求执行的一方的申请,命令另一方提供担保。1986年新加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第7(5)条规定,在根据本法要求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中,如果法院能够确认撤销或暂停外国裁决的申请已提交给作出裁决的国家的主管当局或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法院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暂停诉讼程序,或视情况而定,仅与裁决有关的诉讼程序,并可应要求执行裁决的一方的请求,命令另一方提供适当的担保。1995年新的瑞典仲裁法草案第59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他已向本法第55条第5款所述当局申请驳回和撤销其仲裁裁决,上诉法院可推迟判决,并应申请人的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合理担保。否则,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将以其他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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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