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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国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释义

1、 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协议就仲裁、仲裁程序和适用法律达成一致。例如,双方可就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选择、适用法律等达成一致。这是仲裁的最重要原则。它是整个仲裁制度的起点。这反映在各国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中,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这种自主权。然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相对的。它不同于自愿权利。自愿权利是绝对的。当事人不愿达成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协议,也没有人能强迫他们。但是,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而不行使自主权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法代表当事人行使权利,即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指定仲裁员和适用法律不一致的,仲裁机构应代表其指定或决定。滨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2.仲裁员的私人行为
    

虽然仲裁员可以由一方指定,但他不代表任何一方。他从公平和第三方的立场仲裁双方之间的争议。因此,仲裁行为是私人行为,即私人判决行为,而不是国家判决行为。这与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性质大不相同。仲裁机构不是依靠行政权力,而是根据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动建立自己的威信,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公断人,仲裁机构必须公平、合理地处理争议。国家法律承认仲裁的法律效力及其裁决是仲裁存在和发展的保障。仲裁是一种自愿行为,但如果法律不允许当事人提交仲裁,法律不承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或者法院不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那么仲裁就只是空中楼阁,仲裁裁决相当于一张纸,涉外仲裁不仅应该得到本国的承认,而且应该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因为涉外仲裁裁决有时需要在国外执行。1987年中国正式成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后,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公约所有成员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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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