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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无过失解雇的规定
释义

无过失解雇规定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不仅包括雇主的原因,还包括工人本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困难、亏损或业务收缩;由于市场条件、国际竞争和技术创新引起的工作条件变化,就业工人数量也可能下降;后者是因为雇主采用自动化或新的生产技术后,或由于物理原因,原有的胜任工作不称职。本条规定了因客观条件变化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或“向工人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为劳动者找到新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用人单位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I。工人生病或非因工作受伤,根据部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2条的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届满后,员工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法》:“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养的期限,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医疗期是指职工享受停工医疗、支付病假工资的期限休假工资取决于他们的服务年限和其他条件,而不是治疗工人疾病和伤害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间有权得到治疗和休息,不得从事劳动。但是,在医疗期满后,工人有义务工作。劳动者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义务调动其工作岗位,选择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不能完成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的,表示劳动者不能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使劳动者能够及时做好再就业的心理准备。如果工人不称职,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称职,此处所谓的“不称职”是指无法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是,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致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不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此时,雇主可以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或将他们转移到胜任的工作岗位。这是雇主帮助工人适应其岗位的义务。如果该单位履行了这些义务,而该工人仍然不称职,则表明该工人不具备该单位的专业能力。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前提下,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转移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提高劳动强度,以劳动者不称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III.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本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需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自然条件、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其他致使劳动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情况,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在上述情况下,为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必须根据变更后的客观条件协商变更合同,直至达成一致。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则原劳动合同中确立的劳动关系不必存续。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本法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因雇员非过失原因终止合同,还应给予雇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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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6: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