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释义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1.下列劳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3.因下列原因发生的争议:职工退休后向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缴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异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通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2.其他非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书面裁决,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天期限为由作出的拒绝决定或发出的拒绝通知。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仲裁的期限确实届满,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书面裁定的,依法驳回请求,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具备资格为由作出的驳回决定或者发出的驳回通知,经审查认定该主体不具备资格,当事人拒不受理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的错误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满意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法院逐案处理劳动争议的目的是节约司法成本,更好地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利益,因为有些劳动争议不适合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但可以通过其他更和谐的方式解决,例如调解或仲裁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5 22: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