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纠纷和劳动纠纷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2003年5月,冯先生受聘为公司总部总经理和地区分公司经理。2004年1月1日,总公司与冯等签署协议,同意冯的工资由固定工资加总公司净利润的15%组成。2005年11月18日,冯先生与区域分行签署了股息确认书。区域分公司确认其在2003年和2004年分别欠冯先生5万元和15万元。2005年11月,冯先生离开了总部,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06年春节前,区域分公司退还了冯先生1万元的奖金。双方发生争议后,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总行和地区分行根据股息确认书支付仍欠19万元的股息。结果: 在庭审中,公司辩称冯被聘为总经理。根据约定的“冯的工资按固定工资加总公司净利润总额的15%计算”,可以看出,三方在股利确认书中约定的股利方案实际上应该是公司给予冯的福利、业务佣金或奖金,属于工资范围,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之前,法院对本案的诉讼没有直接管辖权,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庭审后,法院认为,冯被聘为公司总经理,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区域分行和冯先生就应获得的股息达成了明确协议。后来,关于这笔钱的支付发生了争执。冯先生因拖欠债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予以受理。被告欠丰分行19万元的事实应予退还。由于被告地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设立的公司即被告总公司对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法院判决,区域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冯支付19万元 分析: 从本案事实来看,冯受雇于两被告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两被告公司按照相关协议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劳动报酬,包括2003年奖金5万元,2004年奖金15万元,双方在股利确认书中也确认支付了上述两项股利,视为双方已就上述劳动报酬的支付达成明确协议。尽管双方在支付方面存在争议,但争议的19万元股息已转化为债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的,应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并应根据普通民事纠纷予以受理。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的两个被告公司声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首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不应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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