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22号 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自治区、直辖市: 为维护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合法薪酬权益,规范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现印发《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有条件地区工资支付保障体系。要加强与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沟通,引导和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新建工程的企业,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扩建改造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限制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格和新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障基金,并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垫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按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其他侵犯工资权益的行为薪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部分裁决对事实清楚、裁决不及时,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纠纷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疾病的工资纠纷案件的裁决;企业不履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