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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能否与第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

用人单位能否与第三期女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p>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能与第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李勤的“三期”女职工是指怀孕、分娩、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怀孕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错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辞退)的规定生育、哺乳的,法律对女职工“三个时期”的特殊保护是什么,但第三阶段用人单位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或者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吗?答案是否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第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过失辞退的,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
    

(1)第三期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解雇):
    

(1)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第三阶段”女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五)有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吊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第三阶段的女职工不应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为第三阶段的女职工充当“护身符”,而应为用人单位着想,在第三阶段解除或终止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十分谨慎,特别是过失解雇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以防可能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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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5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