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能否与第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用人单位能否与第三期女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p>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能与第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李勤的“三期”女职工是指怀孕、分娩、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怀孕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错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辞退)的规定生育、哺乳的,法律对女职工“三个时期”的特殊保护是什么,但第三阶段用人单位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除或者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吗?答案是否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第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过失辞退的,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 (1)第三期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解雇): (1)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因此,第三阶段的女职工不应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为第三阶段的女职工充当“护身符”,而应为用人单位着想,在第三阶段解除或终止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十分谨慎,特别是过失解雇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以防可能的败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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