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辞退、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开除、辞退等决定引起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请求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发包人控制和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资料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十三条是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发包人控制和管理的,发包人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利后果,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领取,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载支付的金额、时间、收款人的姓名和签名,保存两年以上以备将来参考。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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