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同意离职后,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前,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责令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7650元。2003年10月,家住合川农村的姜先生因员工提出加薪要求,被企业认定为自愿辞职,并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离厂。员工同意离职后,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前,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责令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7650元。2003年10月,家住合川农村的姜先生因员工提出加薪要求,被企业认定为自愿辞职,并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离厂。员工同意离职后,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前,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责令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7650元 2003年10月,家住农村的蒋某从合川来到北碚打工,在别人的介绍下开始和一个老板一起工作。一年后,老板重新开了一家新工厂,此时蒋某仍继续在工厂工作,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今年年初,蒋先生没有与工厂协商增加在工厂工作的妻子工资的问题。同年2月18日,工厂向他发出通知,告知他因工资原因未与工厂达成协议,他主动辞职。工厂决定同意他辞职,并要求他限期搬出工厂宿舍 接到通知后,姜某按照企业要求搬出了工厂宿舍。同时,他开始与工厂协商经济补偿事宜,但未能达成协议。万不得已,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厂支付其工作期间的抚恤金,并支付10200元经济补偿金。今年4月2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定工厂应向姜先生支付经济赔偿金7650元,同时驳回姜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劳动仲裁后,工厂拒绝接受蒋某增加妻子工资的愿望落空,于是他主动辞职,辞职后继续住在工厂宿舍。由于一对夫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工厂的正常工作秩序,企业发出通知,要求他们搬出工厂。厂方认为,他们并没有主动与姜某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姜某主动辞职。因此,他们认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7650元是错误的,经审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裁决,北碚区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中写明姜某自愿辞职,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接受原告关于姜某自愿辞职的意见。同时,在被告与原告协商增加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离开工厂,被告也同意离开。这种情况应视为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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