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在职发明?有什么解释 |
释义 |
1、 什么是在职发明?有什么解释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自己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自己的物质条件创造的职务发明,而在资本主义国家,这是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在专利法中,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劳动者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上,即劳动者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原则上,解决这一问题应遵循“合同高于法律”的原则,即发明创造成果的权利归属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解决,职务发明创造可以分为两类: 1.第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发明人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二)在执行本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三)辞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或者转岗,与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单位交办的任务有关;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未向社会公开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技术资料)进行的发明创造;如果只使用了该单位的少量材料和技术条件,而这些材料和技术条件的使用与完成发明创造无关,不能视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在自己的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后、原单位调动后或者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与本单位工作或者原单位交办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全部属于职务发明范畴(二)业务范围比较(二)研发人员最后一个家庭单位的业务范围与申请专利的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同的,便于指导法院进一步调查,与研发项目有关的商务合同和发票有时能证明原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已用于研发项目。例如,一项专利技术的完成需要购买相应的研发设备、试剂等,如果行为人的原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有相应的设备采购合同、研发相关试剂的采购协议、供应商发票等,极有可能为有争议的专利研发提供材料和技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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