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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释义 新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公司法理论中,资本多数原则始终是最基本的原则。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往往根据公司的持股数量和实际控制权,将公司的参与股东分为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或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两类股东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结构性和普遍性的利益冲突”原则的作用[1]因此,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如何制衡和防止控股股东滥用职权,如何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直是中外法学界长期研究的课题。在我国,原《公司法》(1993年)和新《公司法》都反映了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相对而言,新《公司法》更全面、更具体、更先进,体现了该领域在制度设计上的创新,特别是在最后一个环节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些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归根结底是为了建立一种避免和解决两类股东利益冲突的机制,从而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其次,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探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和司法救济途径,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知情权保护制度又可称为事前解决机制或内部制衡机制。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会计帐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的信息,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包括查阅财务报告、账簿和查询的权利。虽然这三项权利的内容不同,但都是保证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经营管理信息,行使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纠正的必要前提和手段。是全面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2) 因此,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确认了股东的知情权。当然,这项权利也有被滥用的可能。例如,股东利用这一权利获取公司的商业情报,以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因此,新《公司法》还规定了适当合理的限制措施,以保证股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地公平行使知情权,这种制度安排也是合理的。使股东和公司的权利得到考虑。与原《公司法》相比,该制度增加了股东查阅账簿的权利,并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式、程序、障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司法救济,使股东知情权得以实现。累积投票制度是新《公司法》的一大进步。这一制度体现在新《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因为每一股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在这种制度下,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所持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的乘积,可以集中使用。因此,在直接投票制(一股一票)下,改变了控股股东完全操纵董事或监事选举的局面,使代表少数股东意愿的候选人有可能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该制度是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创新
    3.表决权回避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又称表决权排除制度,指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3) 这一制度体现在新《公司法》第16条中。回避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公司股东(一般称为控股股东);2、 “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本文仅探讨为上述两类人提供担保的问题,但理论上并不局限于此。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有关事项的决议权仅属于股东会或股东会,不包括董事会决议的可能性。由于在担保、利益分配、关联交易等问题上,股东的利益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有必要要求相关股东在表决具体问题时回避和限制其表决权。这有助于防止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利益,这在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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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3: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