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公司人格否认 |
释义 |
[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根据特定事实,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独立人格和控股股东的有限责任予以否认,以防止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它是为了使公司控股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直接责任,以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积极意义。然而,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介绍了一些值得忽视的特殊问题,分析了现行制度的缺陷,指出在适用范围、可操作性、举证责任等方面有待完善,人格否认反过来揭示了适用的后果并改善了它P> >作者简介:杨永俊,男,2006级,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方向:企业法和公司法。两者的结合,使现代公司投资者在尽可能降低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了追求利润的愿望,激发了人们对公司形式的普遍认同。然而,公司形式的出现和普遍应用并没有消除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一方规避的风险可能被恶意转移给另一方。因此,从有限责任被法律承认之日起,有限责任的限制性规定也在公司法体系中不断发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