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失物的原始取得是什么意思? 遗失物的原始取得超过了通知期,没有人会要求赔偿。此时,丢失的财产属于国家。”这一规定是“原始取得”。因为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原债权人的意愿。也可以是“遗失物被他人转让占有的,有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占有人在2年内返还原财产,超过2年的,占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这一规定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基于原债权人的意愿,可视为“原始取得” 2(1)占有人必须丧失占有权 (2)丧失占有权并非由于占有人自己的意思。占有人故意放弃占有的,是放弃所有权,将被视为无主财产。占有人或者直接占有人未经所有人同意放弃动产的,应当视为丧失占有而没有自己的意思,仍然构成丧失的财产。物品被他人占有的,不构成遗失物。例如,失窃物品不能构成遗失物 (4)遗失物必须是动产,不得无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告知失主的义务,向保管机关交存的义务,归还义务和赔偿损失财产的义务。中间人的权利只是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必要费用”作了解释,包括在管理或服务过程中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为返还业主而支付的管理费、维修费、运输费等实际损失。而且,在现实中,如果发现人与物主之间存在“必要费用”的纠纷,发现人仍需证明这些费用的存在。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这部分费用不能从业主处得到补偿。相反,失物招领人只需支付少量的“必要费用”甚至口头感谢,就有权收回失物。权利义务的统一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基本平等合理,不应失衡。在我国现行的拾得制度下,拾得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平等,这有悖于民法上的平等与公平原则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拾得者要求在返还拾得物时得到赔偿,这也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为了平衡发现者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专家也呼吁立法确认这一权利。但《物权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只是将悬赏广告作为一种例外加以规定,这反映了立法者的某种价值取向,即:,弘扬中华民族几千年来“重义轻利”、“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都要向商人购买,但失物却相当特殊。因为失物的主人不小心忘了,很多业主都记不清忘在哪里了,或者这个东西的价值不是特别高,而不认领的人也不少,拾得遗失物的债务有哪些特点 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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