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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公司法》修改看企业法制环境的改善
释义

国内企业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经济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对公司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公司法的起草始于1983年,在制定公司法时,就考虑了如何实行双轨制。1993年,我们更多地考虑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把重点放在了如何把国有企业改造成股份制企业上。因此,1993年《公司法》体现了国有企业规范性、强制性规范过多、公司治理规范过硬的特点,体现了改制精神。又过了十年,国内公司和企业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经济环境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对公司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次颁布的新《公司法》删除了许多改革内容。我们正在考虑的是如何鼓励投资,如何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从《公司法》近20年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立法理念的飞跃,也可以看到我国现代公司近20年的巨大变化
    企业的发展需要一个良性的法律环境。在市场经济中,法律环境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二是市场竞争的法律环境;三是市场风险防范的法律环境;四是市场退出的法律环境。这四大法律环境又可称为四大法律机制。然而,这四种法律机制的现状如何?有什么问题,有什么比以前好,有什么不足
    首先,市场准入的法律环境我认为从市场准入机制的角度来看,市场准入的条件应该大大放宽,为各类企业和公司的设立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一个企业要进入市场,主要有四个条件:1.责任机制的放松,也就是我们平时讲的投资只承担有限责任。2.应降低门槛。从世界趋势看,公司设立门槛正在逐步降低。如日本《公司法》近期将进行修订,放弃大陆法系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甚至借鉴美国的无最低注册资本制度。3.减少国家强制性规范。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自由设立公司。因此,世界各国的《公司法》也大大加强了对一些随意规范的规定,允许公司章程自作主张。4.税负机制。在一些国家,税收负担很重,或者说设立公司的经济负担比较重,人们不愿意在这个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从目前的《公司法》修改情况来看,我们至少可以看到,刚刚通过的《公司法》修改,在这方面符合了我国法律环境的诸多要求。我们设立有限公司的门槛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只有3万元,而股份公司则减至500万元。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不限制再投资,投资形式多样化。不仅规定了,特别是对于金融企业,作为一般企业,《公司法》大大放宽了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法律环境的变化。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减少到500万,发起人由2人减少到200人,这样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人可以达到200人,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也只有500万,我们划掉了原来需要省部级、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模式。如果设立非上市股份公司,审批程序、注册资本额、发起人数量都会大大放宽。这也符合国际上的条件,只要股份公司成立,就应该更加自由地设立。对股份制公司没有特殊要求,只有得到行业的认可,除非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虽然我们在这方面放宽了条件,但在税负方面仍然存在问题。与外商投资相比,我国一些企业的所得税负担甚至高于美国一些国家
    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企业的设立条件可以随着《公司法》的修改而放宽。2、 市场竞争机制要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就要确保市场交易有一个重要的规则,交易秩序中任何不违反国家禁令的规定都要合法。在国际交往和国内交易过程中,应该确立这样一个标准,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就是合法的。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这一原则应当确立。从目前来看,任何国家在法律禁止问题上,都特别强调竞争法的规范。中国反垄断法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分法律对银行业和金融业非常重要,即银行卡服务收费问题。以较低的价格收费对市场和消费者都有好处。我的价格比你们的低有什么问题,所以在竞争性行业定价应该没有问题。但是,重组后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能否统一定价?这要看是否存在违反垄断法、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协议。构成垄断协议的,也是禁止行为。因此,了解哪些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哪些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
    第三,市场风险防范机制一般企业都有风险防范。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和新《公司法》的通过,我们可以看到,设立公司的门槛大大降低,设立公司的条件有所放宽。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对投资者来说是个好消息。投资者可以以相对较低的投资设立公司。然而,与这些公司打交道的一方,尤其是银行,应该看到风险的增加。如果过去最低注册资本是50万,现在只有3万,如果过去是1000万,现在只有500万。捐款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说,公司制度的准入放宽了,但与他打交道的风险增加了。我国《公司法》修改明确公司以资本为信用,为什么要放宽公司设立条件,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银行和债权人应该注意什么?显然,我们需要比以往更加关注他的信用状况《公司法》的修订无疑告诉我们,不应迷信注册资本的数额,而应迷信财产的实际数额;我们不仅要看财产的实际数额,还要看整个部门的信用状况,有没有为人担保,有没有法院生效判决待执行等情况。仅仅看它的注册资本,现在的实际资本,并不能确定它的信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法的修改要求我们更好地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的信用档案制度和信用体系。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市场的风险是固定的,这也可以称为风险守恒定律。如果投资者的风险降低了,显然债权人的风险就增加了。因此,我们应该看到,随着《公司法》的修改,投资者的条件有所放宽,与这些企业打交道的风险也有所增加。与风险降低机制相适应,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保障机制。虽然《物权法》尚未通过,但对于银行和金融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担保制度的变革。我们应该特别注意这一点。我国《物权法》试图吸收美国动产担保制度的一部分,即动产抵押制度
    在我国《担保法》中,可以作为抵押的范围从原来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工具扩大到产成品,甚至包括在建建筑在内的原材料。世界银行和国外学者也提出债权可以作为质押的手段。因此,我们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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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