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曾长期存在于广大农村和边远山区。由于这种关系中的男女双方没有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法律对他们没有保护,因此他们的利益会受到极大的损害。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法律中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第二次解释》。根据《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不受理除配偶与他人形成的其他简单同居关系以外的其他简单同居关系的确认、解决等争议。因为男女双方都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两者的结果大相径庭,正确界定事实婚姻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经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意见》;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男女双方同居的,只要双方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即认定事实婚姻关系,虽然没有对婚姻的一些实质性要求。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双方同居的,要求双方必须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其余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为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12月1日施行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事实婚姻的定义作了修改本解释是指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坚持以往司法解释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原则的同时,将事实婚姻与同居的界限划分为一个时间分界点。《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基本条件的,视为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前通知其补办婚姻登记;没有婚姻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对事实婚姻进行界定:一是婚姻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唯一缺失的是不按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形式要求;二是时间条件,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都必须具备婚姻的基本要素,即1994年2月1日以后,如果男女双方都具有婚姻的基本要素,但缺乏正式要素,没有登记结婚,则应视为同居。由于《婚姻法解释(一)》明确规定:“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以上述两个条件作为判断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标准 目前,我国还没有事实婚姻这样的说法,相应的应该是非法同居。法律虽然没有保护非法同居关系,但会处理这一期间的财产纠纷和债务纠纷。希望法律咨询网组织的内容能帮助您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需要的话,您可以委托我们的专业律师为您解决相关问题,如何解除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的原则是什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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