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法应该引入什么样的惩罚性赔偿 |
释义 |
王国华说:“虽然网络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传播行为,人们对知识产权意识淡漠,但一些作者自己也愿意将自己的作品广泛传播。”,许多复制和粘贴一些原封不动的文字以便传播的行为都是无意识的。如果这被认定为剽窃,那么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者。现在在微博、微信上转载文字、图片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他认为可以考虑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现有的法律规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践的发展。因此,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充分考虑当前的网络生态环境。如何界定和适用合理使用,什么样的情形才是合理使用,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王国华说,熊琦也提出,当前最关键的问题是在法律解释中尽快界定新的传播行为的法律属性,并尽快建立符合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著作权许可机制,最终降低合法许可成本,增加非法侵权成本,解决上述实践中“侵权易维权难”的问题,熊奇认为,有效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在于提高损害赔偿标准,另一方面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重复侵权主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其登录或注销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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