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知识 |
释义 |
劳动争议仲裁相关法律知识 1.当事人不履行有效的仲裁调解和仲裁裁决应当怎么办 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和裁决。一方逾期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实施中,企业拒绝为职工安排工作,不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信用社扣除应当支付的工资和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以扣除,责令企业赔偿职工实际经济损失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日期”,是指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发〔1994〕28号文和劳动部发〔1995〕309号文的解释,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如何理解“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的日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批复》(劳办发〔1994〕257号),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是指有证据表明债权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或者依照一般法律的规定,推定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不应当从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因此,仲裁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劳动争议无正当理由超过上诉期限的,当事人将丧失上诉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无法克服的情况。例如,由于地震、水灾、火灾等现象,或者由于战争或者其他类似的军事行动等社会现象,“其他正当理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比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就迟迟不开处方或生病向其他部门申诉,或者童工的法定代表人不确定等。,“理由”是否合理,应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有些事实清楚,可以先审理这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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