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理仲裁的程序 |
释义 |
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案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被告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以上均为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的资料。通过以上介绍,您对劳动仲裁有了新的认识。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解决实际问题。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法律咨询网热线。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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