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最早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虽然我国也积极借鉴世界上成功的发展经验,但这是由我国的社会制度、金融体制和文化背景所决定的,这使得我国的风险投资在组织模式、资金来源、投资方向和政府参与等方面呈现出一些独特的特点。具体如下: 在组织模型中。由于我国没有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制度,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弊端,包括:经营成本高、缺乏激励约束机制、盲目决策、注重短期行为、国有投资者带来的法律约束和不合格经营者、利益和风险不对称、缺乏经营自主权等。,这与现行法律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限制密切相关 其次是资金来源。我国风险投资由政府主导,以国有资本投资为主。也就是说,资金来源主要集中在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金融机构贷款上。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末,各级政府从财政拨款和技术贷款中划拨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高新技术风险担保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这对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不断深入,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投资模式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许多不合理和不可行之处。因此,我国风险投资的来源面临着模式创新的历史要求,第三是资金的投入。资金匮乏,但基本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从我国目前的资金来源来看,风险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资金来源单一。然而,我国风险投资总额的80%以上投向了高新技术产业,这说明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基本上是关注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我国有风险投资机构300多家,管理资金约500亿元,投资项目2000多个。风险投资总额的80%以上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在投资项目中,85%的项目经营年限不足5年;65%的企业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占80%。以上数据显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基本关注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比例明显高于国际水平。但是,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看,这种投资状况也符合我国国情 第四,政府积极参与支持体系建设,但尚未构建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为了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支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如《中小企业促进法》、《新公司法》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保证了支持体系的稳定性。此外,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风险投资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政府应加强法律、财政、政策、人才、服务等客观环境建设。比如,在法律方面,完善知识产权法和市场管理法律制度;在金融方面,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建立“二板市场”,完善资本退出机制;在政策方面,完善税收和采购政策、政府担保和政府直接投资;在人才方面,政府将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专家、风险投资家和相关人才,形成一支强大的风险投资团队;在服务环境方面,重点建立以项目评估、财务法律咨询、会计核算等为内容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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