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改制剥夺职工股票期权四年后再配股 |
释义 |
5月23日,阿辉(化名)再次来到广东省**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广东华侨房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制为公司,部分员工于4月13日在佛山市中级法院胜诉,要求重新分配股权,员工之一阿辉,经常回公司打听股份再分配的情况。正是阿辉等人5年来不断维权,终于在**总部重组4年后推翻了原来的配股计划,避免了数千万元国有资产的流失 阿辉和公司的许多同事知道后,都认为自己的个人权益受到了侵害。很多员工在公司工作了近20年,但在公司重组时,他们没有资格认购股权,事先也不知道,更别说参加重组所需的职工大会了,阿辉和几位同事开始抱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高度重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7月26日决定对此案进行督办,冼×明因涉嫌在**总行改制中贪污罪被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2005年7月7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他异地审理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冼×明有期徒刑10年。冼×明上诉后撤诉,判决生效 虽然冼×明因贪污被起诉,但他实际持有的82.6%股权是否合法?在多次申诉未果后,公司4名员工于2005年6月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冼×明持有的**公司82.6%股权无效;责令**公司和**公司依法分配上述股权 在员工被起诉时,冼×明尚未被判刑。他坚持认为,**总行的重组过程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其重组方案得到上级批准,其持有的股权合法有效。他还认为**总公司的主管单位**公司是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而本案应属行政案件 起诉员工认为,冼明利未召开员工大会,未利用总经理职务之便,就**公司的股份认购征求员工意见。冼×明利用职务之便,拒绝包括原告在内的10名员工认购股份,严重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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