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重组富余职工安置暂行办法 |
释义 |
深圳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富余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国有企业,是指市国有独资、国家绝对控股的企业,拥有25%以上的国有股,是第一大股东,具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的(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本办法所称富余职工,是指在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具有市属企业户籍的富余职工。本办法所称体制改革,包括出售、合并、公司制改革、股份合作制等。 第三条市属企业富余职工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解决,《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员办法》。有些特殊情况的职工可以采取补偿、提前退休、内部退休等方式安置 (1)2001年1月1日以后仍与市属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2)男48周岁以上,女43周岁以上。对不适合老年人从事的特殊工种,男放宽到45岁,女放宽到40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