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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重组富余职工安置暂行办法
释义

深圳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富余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国有企业,是指市国有独资、国家绝对控股的企业,拥有25%以上的国有股,是第一大股东,具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的(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本办法所称富余职工,是指在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具有市属企业户籍的富余职工。本办法所称体制改革,包括出售、合并、公司制改革、股份合作制等。
    

第三条市属企业富余职工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解决,《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员办法》。有些特殊情况的职工可以采取补偿、提前退休、内部退休等方式安置
    第二章补偿安置第四条补偿安置包括经济补偿,第五条企业裁减富余职工,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职工:因用人单位原因续聘的,可以享受安置费:
    

(1)2001年1月1日以后仍与市属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2)男48周岁以上,女43周岁以上。对不适合老年人从事的特殊工种,男放宽到45岁,女放宽到40岁
    (3)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女放宽到15年以上的。退伍军人、复员军人和复员军人的工龄计入累计工龄(四)在深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作满五年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享受安置费的,不影响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七条安置费的支付,按照国有、集体企业、机关和企业以外事业单位职工的工龄计算。每服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安置费;工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龄不满半年的,缴纳半个月的安置费。因企业原因不能续签合同的,职工在企业的工龄计入职工安置费。然而,领取经济补偿的工龄不再计算,前款安置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在关闭或破产的市属企业中,其应得的安置费应与其他职工同时计提,并在劳动合同正式终止时一并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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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2:5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