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介绍童工者如何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介绍者处以5000元罚款;职业介绍所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就业许可证。(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民,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个人)使用童工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成年人、儿童从事童工,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所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介绍工作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童工出具虚假证明的;(一)利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的,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成年人、儿童从事童工劳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每名童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给16岁以下的儿童介绍工作的,每名儿童处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条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的罚款标准为:一、使用童工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具体的罚款标准,每名儿童罚款1500-3000元 (3)为16岁以下儿童出具虚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三倍罚款:(一)多次(两次以上,下同)使用童工;(二)长期(三个月以上)使用或者使用一次以上(三次以上,第六条罚款一律上缴国库,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单,由各省劳动部门使用,自治区、直辖市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可以同同级财政部门协商,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国务院第364号令颁布了《禁止童工条例》,禁止用人单位招收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不被用人单位非法录用。用人单位还必须查验被录用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身份证,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有相应的义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5000元的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改正的,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1万元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对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人,按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拐骗、强迫童工,利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剧毒、易燃易爆等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使用童工不满十四周岁的,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您提出的“引进童工的,应当给予何种处罚”的问题,我们已经理清了。单位和个人介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业的,将按照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如果他们拐卖童工,如果构成犯罪,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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